一、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,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承攬營運配送貨物;其所限制之行業登記營業項目包括:汽車貨運業、物流業、倉儲業、搬家業、快遞業、理貨包裝業、報關行、【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報關業同時併列】,但單一項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在此限。
另針對『理貨包裝業、倉儲業』如不具有物流業性質承攬配送則自2012年3月始可申辦租賃車。
二、 租車人於租期內被查獲有對外承攬配送營運之事實,則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、101條規定,且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處新台幣九千元至九萬元罰鍰,並得按其情節,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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